當前位置: | 首頁 |
|
發布日期: 2020- 06- 16 14: 57 信息來源: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政務公開的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紀檢組對本局各科室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 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承諾不踐諾,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內容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及時受理群眾的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五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做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六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各科室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對相關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
(四)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復議機關撤銷或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政務公開辦公室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在期限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第八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政務公開辦公室和監察機關。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